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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安风年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风年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风年,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古交市,住本市小店区,住本市小店区。2010年4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风年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风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安风年和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已判决)约定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占1.5股,负责提供赌具、为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发放工资、股东分成等工作,被告人安风年和张某乙、冯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分别占1股,以自己参与赌博或个人招揽参赌人员的方式入股。2014年10月27日-28日、30日-31日,被告人安风年和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分别在位于本市杏花岭区北大街的某酒店602房间和酒店7层包房内,以“推锅”方式聚众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某酒店7层现场查获赌场人员76人,查扣抽头款83800元,查扣放贷款15000元,查扣王某丁等27名参赌人员赌资共计74867元,查扣无主赌资13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风年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书证;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安风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安风年与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已判决)约定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占1.5股,负责提供赌具、为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发放工资、股东分成等工作,剩余六人各占1股,以自己参与赌博或个人招揽参赌人员的方式入股,一共7.5股。2014年10月27日-28日、30日-31日,被告人安风年与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分别在位于本市杏花岭区北大街的某酒店602房间和酒店7层包房内,以“推锅”方式聚众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某酒店7层现场查获赌场人员72人,查扣抽头款83800元,查扣放贷款15000元,查扣王某丁等27名参赌人员赌资共计74867元,查扣无主赌资13400元。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坞城派出所出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31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对本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某酒店7层一废弃的KTV房间检查时,当场查获赌场人员72人;2016年5月16日10时30分,被告人安风年在本市小店区茂盛装饰城被抓获归案。2、书证。⑴案情说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证实2014年10月31日23时许,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巨轮派出所、大东关派出所、涧河派出所、敦化坊派出所、杏花岭派出所在杏花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指挥下,配合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在杏花岭区北大街某酒店酒店查获一起聚众赌博案,查获案件嫌疑人共37人,其中10人由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处理,其余27人由巨轮派出所立案,大东关派出所、三桥派出所、涧河派出所、敦化坊派出所、杏花岭派出所配合处理。参赌人员张某丙、侯某、王某甲、刘某某、李某丙已被巨轮派出所行政处罚;吕某某、张某丁、赵某某、闫某甲已被大东关派出所行政处罚;常某、樊某某、蒋某、李某丁、王某乙已被杏花岭派出所行政处罚;王某丙、赵某某、梁某某、康某某、耿某某、闫某乙、吴某甲已被涧河派出所行政处罚;王某丁、李某(47岁)、赵某、许某某已被孙华坊派出所行政处罚;吴某乙、李某(30岁)已被三桥派出所行政处罚。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并收缴全部赌资。另有35人在赌博现场,未参与赌博,不构成赌博,被决定不予行政处罚。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查扣张某甲麻将牌36张;扣押张某戊15000元;扣押无主款13400元;扣押抽头款83800元。⑶古交市人民法院(2010)古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大同监狱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2010年4月13日,安风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满释放。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并刑终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等人的处理结果。⑸被告人安风年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户籍证明。3、查扣现场照片。4、同案犯供述。⑴张某甲供述节录,2014年10月中旬,安子(指安风年)给我打电话说想起胡挣点钱,我同意了,就给毛蛋(指李某乙)、彭某打电话让他们和我一起起胡,并叫人上胡。2014年10月27日下午16时许,毛蛋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某酒店酒店安排好场地,位于该酒店602房间,我们就在那里集合,当时有安子,还有我叫的毛蛋、彭某,安子叫的红伟(指李某甲),毛蛋叫的白蛋(指冯某)、利军(指张某乙)。我们七个人谈好赌场利益分配,共分为7.5股,我占1.5股,其余六人各占一股。赌局开始了,每个股东都带来一部分参赌人员。第一天赌场有三、四十人,我没叫人。我下注赌博,赢了2000元左右;坐庄赌博输了七、八千元左右,最后赌场股份分配到我头上有9000元左右。第二天16时许,我去了某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的胡上,当时胡上有二、三十人左右。我下注赌博输了6000元左右;坐庄赌博输了七、八千元。最后股份分配到我头上有9000元左右。第三天16时许,我和安子去了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一民居二楼,这个赌场我不清楚谁联系的。我坐庄赌博,输了1万余元。最后股份分配到我头上有8000元左右。第四天16时许,我去了某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的胡上,我下注赌博输了4000元左右;坐庄赌博赢了1万余元。最后股份分配到我头上有1万元左右。第五天16时,我去了某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的胡上,我坐庄赌博输了1万元左右,输钱后我就去了KTV房间对面的卧室。19时30分许,我听到楼道里有乱跑的声音,有人喊公安局来检查了,过了一会,我在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四天我共分红36000余元。我们用36张麻将牌以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从1000元至5000元不等,由一人坐庄与其他人对赌。组织赌博者每局向坐庄人输赢的10%抽取利润,如果坐庄人输光,按坐庄人开局数额的10%抽取利润。我是总负责人,因为我自己爱赌钱,算一个参赌人员,还由我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的工资、股东分成,所以我占1.5股。赌局结束后,由我分配抽头盈利的利润,首先放哨人员每人300元(3-4人),赌场放贷人员每人200元至300元不等(3-4人),有些无股份参赌人员发放100元至200元不等(15人左右),某酒店酒店场地费用每日3000元至3500元不等,每次由毛蛋负责将费用交给酒店。10月29日在千峰北路民居赌场赌场费用1500元,赌博结束后,我将费用交给了利军。每日赌博抽成将以上费用除过后,剩下的钱由我们7人按股份比例分配。赌具麻将是我提供的,场地是李某乙联系的,我知道的放贷人员有两男两女,一个男的叫小明,另一个叫郭军,还有两个四十岁左右的女的。四天我共分红36000余元,输了34000余元。张某戊是我姐姐,我打电话说我在某酒店赌博,她就来了,什么也不干,我给他3万元让她拿着放贷,10月30日我给她发了200元工资。10月31日,我在某酒店酒店七层废弃KTV包房赌场上向刘某乙借过2万元,过了一会就还给了她,没给利息。⑵张某乙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7日左右,李某乙(外号毛蛋)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张某甲(外号元元)准备起胡(组织赌博),让我联系参赌的人。10月27日15时许,李某乙打电话让我带上参赌的人去某酒店酒店602房间。当天,我带了李某(男,山西偏关人,三十岁左右)去参赌,到了之后才知道除了我、李某乙、张某甲外,还有四个组织者,分别是冯某(白蛋)、彭某、李某甲、安子,共分为7.5股,张某甲分1.5股,其余六人每人一股。张某甲是总负责人,负责联系赌场的场地、赌局、赌场放贷人员、参赌人员、赌场工作人员,每日赌局开始的时间,人员的召集,利益的分配。冯某、李某甲、彭某、李某乙和我都是以自己参赌或者以个人名义招揽参赌人员的方式加入股东,安子如何成为股东我不清楚。10月27日、29日我参与赌博各赢了3000余元,10月30日不输不赢,10月28日、31日我没有参赌。2014年10月27日抽头盈利8万余元,除去开销后我分得7000元左右,10月28日抽头盈利9万元左右,我分得6000元左右,10月29日抽头盈利8、9万元,我分得6500元左右,10月30日抽头盈利8万元左右,我分得6600元左右,10月31日经公安机关清点抽头盈利83800元。我的盈利都日常开销花完了。10月29日赌博的地方是赌场赌博的一个人向我提供的,我打电话告诉张某甲,赌博的方式和组织的赌博的人员都和某酒店酒店一样。张某庚负责抽成。白某某是我让他放哨的。⑶冯某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7日16时许,我在某酒店酒店住宿准备离店时,在大厅碰到张某乙、李某乙。他们和我说在酒店602房间起胡。过了一会,我就去了602房间,看见有十几个人正用麻将牌用推锅的方式赌博,赌局挺热闹,我就找到赌局最大股东也是发起人之一元元谈入股的事,元元同意我入股,并给了我1股。股东有七人,分别是元元、利军、彭某、红伟、毛蛋、安子和我,共7.5股,元元占1.5股,其他人都是1股。第一天,我下注赌博输了2千元左右,分红分了6000元左右。第二天17时许,我叫上老乡刘某乙一起到了某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的胡上,我们都以下注的方式参与赌博,胡上有二、三十人左右,我赌博赢了4000元左右,分红分了6000元左右。第三天17时,我和刘某乙来到某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的胡上,我赌博输了7000元左右,分红分了6000元左右。第四天17时许我和刘某乙来到某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的胡上,我赌博赢了4000元左右,分红分了6000元左右。第四天17时许我和刘某乙来到某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的胡上,我赌博赢了2000元左右,19时30分许,有人喊公安局来检查了,我从楼梯跑到四楼就被公安人员抓了。四天我一共分红2万余元,都挥霍了。赌场上放贷的人有两男一女,其中我认识刘某乙,我向她借过1万元,没有要利息。放贷利息一般是1万元付300元利息。⑷李某甲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7日左右,安子问我能不能联系点参赌的人,能的话算我一股。我就开始联系参赌的人。10月27日中午,张某甲打电话让我带上参赌的人去某酒店酒店602房间,当天我带了一个外号叫秃子的,另一个外号叫毛驴的去参赌。去了才知道除了我和张某甲之外还有五个组织者,分别是张某乙、冯某、彭某、李某乙、安子。共分7.5股,张某甲1.5股,剩下每人1股。我没有参与赌博。2014年10月27日抽头盈利8万余元,抛去工资、场地费等费用后我分得7000元左右,10月28日抽头盈利9万元左右,我分得6000元左右,10月29日抽头盈利8、9万元,我分得6500元左右,10月30日抽头盈利8万元左右,我分得6600元左右,10月31日经公安机关清点抽头盈利83800元。我们一共组织赌博五天,第一天在某酒店酒店602房间赌博,第三天在后北屯未拆迁完的院子里赌博,剩余三天都是在某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赌博。⑸李某乙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7日中午,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想起胡,让我联系赌博场所,我就联系了某酒店酒店的刘经理,说好每天付给酒店3000元,酒店给我们提供赌博场所。第一天在602房间,从10月28日到31日在七楼废弃的KTV包房内赌博。我向某酒店酒店支付过三次费用,分别是2014年10月27日、28日、30日,每次3000元,共9000元。收钱的酒店经理一共有三人,分别是刘经理、王经理、聂经理。赌局股东一共七人,分别是张某甲、张某乙、冯某、彭某、安子和我,共有7.5股,张某甲1.5股,其他人都是1股。2014年10月27日抽头盈利8、9万元,抛去所有开销我分得8000元左右,10月28日抽头盈利约8万元,我分得6000多元,10月29日我开始坐庄推锅输了1万多元,当日抽头盈利7、8万元,我分得4、5千元,10月30日我做庄推锅输了4、5千元,当日抽头盈利约6、7万元,我分得4000多元,10月31日我正在赌博就被抓获了,经公安机关当场清点抽头盈利83800元。我向张某戊借过两次钱,第一次是10月30日,我借了28000元,10月31日下午我就还了她,由于认识,就没有要利息;第二次10月31日赌博中我又向她借了2万元,当时商定赌博结束后从赌博抽成盈利中拿600元作为利息给她,但是我们被查获了,600元利息没给她。10月27日、28日都是姓王的经理安排的房间,10月29日某酒店酒店刘经理给我和冯某打电话说今天不安全,我们就去了后北屯,10月30日、31日都是刘经理安排的房间。⑹彭某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3日左右,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准备起胡,问我能不能联系点参赌的人,能行的话算我一股,我就开始联系参赌的人。10月27日中午,张某甲打电话让我带上参赌的人去某酒店酒店602房间。我当天带了张某己及他的两个朋友,去了才知道除了我和张某甲,还有五个组织者,分别是张某乙、冯某、李某甲、李某乙、安子。共分7.5股,张某甲1.5股,剩下的我们六人每人一股。我没有参赌。2014年10月27日抽头盈利8万余元,抛去工资、场地费等费用后我分得7000元左右,10月28日抽头盈利9万元左右,我分得6000元左右,10月29日抽头盈利8、9万元,我分得6500元左右,10月30日抽头盈利8万元左右,我分得6600元左右,10月31日经公安机关清点抽头盈利83800元。10月31日我叫了六个人参与赌博,分别是耿某某、方林娥、李小鹏、孔德进、刘中松、张某己。赌博每天大约从下午16时30分左右到晚上22时左右。一共五天,第一天在某酒店酒店602房间,第三天在后北屯一个待拆迁的三层楼的二层,其余在某酒店酒店七层废弃的KTV房间。⑺张某庚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5日左右,张某乙和我说他在某酒店酒店组织赌博,让我过去帮忙,主要负责收取抽头款。2014年10月27日至31日,每天下午17时许至22时许,我在某酒店酒店赌博场所收取抽头款,每天我将抽头款交给张某甲,张某甲每天给我发500元工资,我一共获利2000元,抓获当天还没领工资。每天大约抽取10万元左右的抽头款,每天参赌人员有60人左右。赌博组织者一共七人,张某甲、张某乙、冯某、彭某、李某甲、李某乙、安子。10月29日下午,我们在千峰北路后北屯村一栋待拆的三层楼中的二层一个家赌博的。⑻白某某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9日,张某乙介绍我来这个赌场工作。每天赌博结束后,张某甲发给我工资200元,到10月31日我一共领了400元。张某乙、张某甲在某酒店酒店七层废弃KTV包房组织赌博,其他人我不认识,张某乙安排我在七楼楼梯大门处为参赌人员开门和放哨。10月31日19时左右,我就被现场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我只知道大约有70人在参与赌博。⑼刘某乙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9日18时许,岚县老乡冯某将我叫到赌场,看到有人在赌场赌博,我待了半小时就离开了。10月30日16时许我到赌场找冯某聊了会天没有赌博。10月31日16时30分许,我带2万元现金到了某酒店七楼废弃KTV房间赌场就借给了张某甲,他当时答应赌博结束后按1万元300元的利息给我,过了一会张某甲就将2万元还了我,因为赌博没结束就没给我600元。后来冯某借了我1万元,到19时左右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冯某的借款还没有还给我,剩余1万元放贷款在警察来时逃跑的混乱当中不知道掉哪儿了。我没有直接下注赌博。我知道赌场的组织者有冯某、李某乙、张某甲,是否有其他人我不知道。⑽张某戊供述节录,2014年10月30日下午17时许,我弟弟张某甲在赌场给了我3万元用于赌场放贷,当天我将28000元借给了李某乙,10月31日下午17时许,李某乙将借的28000元还给了我,后来他参与赌博又借了我2万元,当时商定每放1万元我从中抽取300元利息,他答应给我600元利息,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10月30日晚上赌博结束,张某甲给了我200元工资。我没有参与赌博。我的放贷款15000元被当场查扣了。我弟弟张某甲和李某乙是赌博组织者,听说还有六、七个股东,具体情况我不清楚。⑾郭某某供述节录,2013年6月15日,我从山西建峰实业有限公司手中承租某酒店酒店,年租金80万元,共九层,107间客房。我是法人,总经理,我聘用刘某丙为副总经理,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酒店设有前厅部,经理两个,王某丁和聂某某。2014年10月27日,刘某丙曾向我请示有八、九个人洗个澡玩会,玩儿就是指打麻将扑克赌博,没想到会有这么多人参与赌博。给他们开了4个家,正常价格是3000元,但是刘某丙说1800元,我也同意了,后来才知道他们私分了1200元。我不欠刘某丙他们三人工资。2014年11月13日,我开车送刘某丙、王某丁、聂某某他们去的派出所。去之前,我和他们三人串通好了一起保护我。⑿刘某丙供述节录,我是某酒店酒店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酒店日常管理,包括各部门负责人的管理。2014年10月26日,李某乙找到当天大厅值班经理王某丁联系赌场。10月27日,王某丁问我有十来个人要在酒店玩会,看行不行。随后我向郭某某汇报了这个情况,郭某某说可以,让他们来吧。我就告给王某丁让他们来玩。10月28日,王某丁告我那些玩的人又来了,我就又请示郭某某,郭某某同意后,我就告给王某丁可以。过了一会,郭某某通知我把那些赌博的人赶走,也没说什么原因,我就通知值班经理赶走那些人。10月30日下午,郭某某打电话给我让我把赌博的人叫回来,我就给李某乙打电话,叫他回来,说是老板让他们回来。10月31日下午,当天前厅值班经理聂某某告我那些赌博的人又来了,我在大厅请示郭某某,经郭某某同意后,通知聂某某让他们来。我们酒店规定602、七层包房每日房价3000元。10月26日王某丁和李某乙也是按3000元谈的。但是我在向郭某某汇报时就把场地费说成1800元,剩下1200元由我、聂某某、王某丁、渠晓春私下分掉,我拿500元、当班经理400元、不当班经理200元、渠晓春100元。渠晓春是水世界的经理,因为我怕渠晓春把私自克扣房费的事告诉郭某某,就给他100元好处费。一共三天,收了9000元,交给酒店5400元,剩下的3600元由我们分了。我获利的1500元都花了。⒀王某丁供述节录,我和聂某某是某酒店酒店的前厅经理,分两班倒,一个班24小时,每天早晨9点交接班,2014年10月我上双号班,聂某某上单号班。2014年10月26日,李某乙找到我说有十来个人想在酒店赌博,每天赌博场地费3000元,看行不行。27日,我就告诉刘某丙,刘某丙同意后通知我和聂某某可以在602房间和七层包房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同时他已经将有人赌博的事告诉了老板郭某某,但他告诉老板每天场地费用是1800元,剩下的1200元我们私下分掉,由我和聂某某负责收取场地费用,谁当班谁收取。1200元中,刘某丙拿500元,我和聂某某当班时拿400元,不当班时拿200元,渠晓春拿100元是因为我们怕郭某某知道实际收取赌博场地费用是3000元,给渠晓春100元作为封口费。我获利1000元都日常开销了。10月28日,刘某丙在我面前给郭某某打电话请示是否同意让赌博,郭某某同意了,说注意点。然后刘某丙告我说领导同意了。过了会,刘某丙问我要李某乙的电话,给李某乙打电话,把李某乙和那些赌博的人赶走了。10月30日,刘某丙又当着我面电话请示郭某某同意后,才让赌博的人上楼。⒁聂某某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7日,某酒店酒店副总经理刘某丙和我说有几十个人要在酒店设赌进行赌博,也告知了老板郭某某,组织赌博者每天向酒店缴纳3000元费用,六楼通道以及七楼全层为赌博场地。刘某丙说赌博组织者交纳3000元费用,给酒店交1800元,剩下1200元,刘某丙拿500元,我如果当班拿400元、不当班拿200元,渠晓春每次拿100元封口费。一共赌博了四次,10月27日、28日、30日、31日每次赌局结束,一个赌博组织者叫毛蛋的将3000元费用交给当日大厅值班经理,我就收过一次,是在10月27日。我一共获利800元。10月27日,我见刘某丙打电话向郭某某请示,并同意了。10月31日15时许,李某乙他们几个人上了楼,我就告诉了刘某丙,16时许,郭某某来到大厅,刘某丙将赌博的事告诉了郭某某,郭某某说知道了,让他们注意点。刘某丙告我说行了,让他们玩吧。5、被告人安风年供述节录,2014年10月27日下午,我和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冯某、彭某在太原市北大街某酒店酒店602房间共同组织赌博,张某甲占1.5股,其他六人分别占1股,张某甲负责提供赌具,为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发放工资、股东分成等工作,我们其余六人以自己参与赌博或个人招揽赌客的方式入股,一共7.5股,从2014年10月27日直到10月31日,我们在北大街某酒店酒店602房间和7层包房内,以麻将推锅的方式聚众赌博,我一共分成9600元。分得的钱都赌输了。我只拿了半股分成,剩下的半股我私下给了张某甲了。我们用三十六张麻将牌以推锅的方式赌博,每局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有一个人坐庄和其他人对赌,我们每局抽头10%。我是以自己参赌入股。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安风年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风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风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风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安风年的违法所得1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富平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石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