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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钟爱冬与李盘、刘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爱冬,李盘,刘云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368号原告钟爱冬,居民。被告李盘,居民。被告刘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爱冬诉被告李盘、刘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爱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爱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爱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钟爱冬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呼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