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钟爱冬与李盘、刘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爱冬,李盘,刘云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368号原告钟爱冬,居民。被告李盘,居民。被告刘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爱冬诉被告李盘、刘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爱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爱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爱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钟爱冬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呼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