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周德强与阮福君、陈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强,阮福君,陈浩,汪桂明,方彬南,全寿荣,全寿健,汪均玉,方继生,汪信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9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德强。被执行人:阮福君。被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汪桂明。被执行人:方彬南。被执行人:全寿荣。被执行人:全寿健。被执行人:汪均玉。被执行人:方继生。被执行人:汪信泉。本院在执行周德强与阮福君、陈浩、汪桂明、方彬南、全寿荣、全寿健、汪均玉、方继生、汪信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被执行人陈浩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2×××76账户内的存款43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方彬南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2×××38账户内的存款116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全寿健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2×××78账户内的存款1440元。四、划拨被执行人汪均玉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2×××32账户内的存款780元。五、划拨被执行人汪信泉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2×××58账户内的存款6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满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