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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胡荣轩与邱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轩,邱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魏运辉,包贻文,包维扬,游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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