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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5224民初333号原告:林某,女,汉族,惠来县靖海镇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0347。被告:黄某甲,男,汉族,惠来县周田镇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0612。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2005年8月初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05年12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没有牢固的婚姻基础,生活环境、习惯不同,婚后始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11月女儿黄某丙出生后,被告因怀疑女儿黄某丙不是其亲生,在女儿出生一个月后赶原告和女儿黄某丙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儿子黄某乙、女儿黄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乙由被告黄某甲负责抚养,女儿黄某丙由原告林某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谢镇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林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