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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学华与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华,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华,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怀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651703元,支付利息41585元、违约金6517.0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34.4元,承担执行费9450元,合计714490.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4490.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