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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彭岳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彭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404号之一原告过静芳,居民。原告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迎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良,经理。被告彭岳红,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彭岳红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及财产性收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彭岳红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及财产性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艳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文艳平打印责任人:马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