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字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陈古金与江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古金,江发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字1571号原告:陈古金,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江发武,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古金诉被告江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古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古金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古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古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