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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056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邵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