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085号原告金某某,女,42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洁、丁文君,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42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东方,西昌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00元,减半后收取410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 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明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