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游云根、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云根,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游云根,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机构代码:763359636。法定代表人:陈上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泉塘社区。机构代码:769786575。法定代表人:胡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游云根与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游云根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游云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待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88359元,未执行标的为15883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四终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游云根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尚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