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98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腾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