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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与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常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郑伟,董事长。申请人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