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卢群旺与韩江、王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群旺,韩江,王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853号原告卢群旺,男,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韩江,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现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春娜,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韩江的妻子。原告卢群旺诉被告韩江、王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群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江、王春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群旺诉称:2014年4月4日,被告韩江、王春娜向我借款33000元,期限为半年,9月份到期,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解决。被告韩江、王春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江与被告王春娜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4日,王春娜向原告卢群旺借款3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给卢群旺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卢群旺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半年还,息为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韩江、王春娜归还借款3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卢群旺与被告王春娜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王春娜从原告卢群旺处借款33000元,有王春娜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王春娜、韩江共同偿还原告卢群旺借款33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