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24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24民初218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18日,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锁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8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仁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届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0月1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锁某甲(生于2000年6月25日)现随原告生活,长子锁某乙(生于2004年3月5日)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由于缺乏了解,同居期间也没有建立起稳固的感情,被告于2007年外出务工后,原、被告再未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长女锁某甲由原告抚养,长子锁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2.判由被告锁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锁某某在答辩期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被告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0月1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锁某甲(生于2000年6月25日)现随原告生活,长子锁某乙(生于2004年3月5日)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由于缺乏了解,同居期间也没有建立起稳固的感情,被告于2007年外出务工后,原、被告再未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长女锁某甲由原告抚养,长子锁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行承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关于孩子抚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缺席的诉讼风险。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女锁某甲由原告杨某某抚养,长子锁某乙由被告锁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仁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东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