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塔区新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宝塔区新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城南外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徐玉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塔区新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法定代表人李建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成贵,该公司股东。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塔区新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塔区新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宝塔区新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5900元。后被执行人宝塔区新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万元。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宝塔区新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私下将剩余案件款1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900元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予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减半收取2950元由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