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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中共党员,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2016年5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芝、代理检察员闫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马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二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6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初,被告人吴某受胡某(另处)之托为李某办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虎山路27号李某开发的四栋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将相关材料及6万元的“好处费”交给吴某,吴某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进入办理《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后,提交负责审核的曹某(已判刑)审批,同时送给曹某2万元“好处费”。2010年10月27日,在吴某的帮助下,该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该4栋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为:“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2、2010年4月,被告人吴某受胡某之托为任某、孙某和办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的一栋楼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将相关材料及3万元的“好处费”交给吴某,吴某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进入办理《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后,提交负责审核的曹某审批,同时送给曹某超市购物卡及香烟。2010年4月20日,在吴某的帮助下,办理了该栋楼权利人为“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海宫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地权淮房字第××号”。3、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受胡某之托为李某办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28号吴某甲住宅楼5#、相山区濉溪路75号吴某甲住宅楼4#、相山区濉溪路75号吴某甲住宅楼5#三栋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将相关材料及2万元的“好处费”交给吴某,吴某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进入办理《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后,提交负责审核的曹某审批,同时送给曹某超市购物卡及香烟。2011年1月5日,在吴某的帮助下,办理了该3栋楼盘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是:“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吴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综合档案室档案馆、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淮北市城市规划档案馆、淮北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说明、淮北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关于房地产办理程序、收缴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胡某、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提异议。吴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吴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吴某在取保候审阶段,检举了一起犯罪,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出3、被告人吴某积极全部退赃;4、被告人吴某的受贿数额应是9万元以下,因胡某在行贿时明确说明给其的费用是协调费用,吴某知道以自己的职责是办不来证的,其送曹某的2万元,吴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占有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占有这2万元的行为。综上被告人吴某罪名成立,但受贿数额应在9万元以下。经审理查明:1、2010年初,被告人吴某受胡某(另处)之托为李某办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虎山路27号李某开发的四栋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将相关材料及6万元的“好处费”交给吴某,吴某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进入办理《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后,提交负责审核的曹某(已判刑)审批,同时送给曹某2万元“好处费”。2010年10月27日,在吴某的帮助下,该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该4栋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为:“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2、2010年4月,被告人吴某受胡某之托为任某、孙某和办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的一栋楼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将相关材料及3万元的“好处费”交给吴某,吴某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进入办理《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后,提交负责审核的曹某审批,同时送给曹某超市购物卡及香烟。2010年4月20日,在吴某的帮助下,办理了该栋楼权利人为“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海宫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地权淮房字第××号”。3、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受胡某之托为李某办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28号吴某甲住宅楼5#、相山区濉溪路75号吴某甲住宅楼4#、相山区濉溪路75号吴某甲住宅楼5#三栋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将相关材料及2万元的“好处费”交给吴某,吴某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进入办理《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后,提交负责审核的曹某审批,同时送给曹某超市购物卡及香烟。2011年1月5日,在吴某的帮助下,办理了该3栋楼盘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是:“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另查明:淮北市纪律检查委员在调查曹某案件期间,电话通知吴某了解情况,吴某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个人受贿问题,退缴全部违纪款。在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举证淮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出具证明、情况说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淮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举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夏某将于当日下午在淮北市相山区茗典茶餐厅附近出现,该局民警周明启、刘铭前往,并将夏某抓获归案。2016年4月5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淮北市房管局综合档案室档案,房屋所有人为李某,位于相山区虎山路27号,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淮房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四栋楼的所有资料,包括存根、房地产权证、楼门牌号编码审批表、编号为淮土国用(2007)字第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07-D-092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306000712003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徽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白蚁预防与治理工程合同书、李某、梁某的身份信息资料。淮北市房管局于2010年10月25日吴某受理,曹某分别于10月26日、10月27日审批。2010年10月27日李某、梁秀梅将房地产权证领走。房屋所有人为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海宫社区居民委员会,位于相山区海宫路25号海宫南村40#的商住楼,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总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淮房字第××号”的所有资料,包括存根、房地产权证、楼门牌号编码审批表、编号为淮土国用(2001)字第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06-036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S070007100115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徽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白蚁预防与治理工程合同书、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海宫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书等。淮北市房管局于2010年4月20日吴某受理,曹某于4月20日审批,2010年4月20日孙某和将房地产权证领走。房屋所有人为吴某甲、任某甲,位于相山区南黎路28号、相山区濉溪路75号、相山区濉溪路75号三栋楼,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总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淮房字第第201100048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的所有资料,包括存根、房地产权证、楼门牌号编码审批表、编号为淮土国用(2005私)字第0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07-D-06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3060007121460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徽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白蚁预防与治理工程合同书、吴某甲、任某甲的身份证明等。淮北市房管局于2011年1月4日、1月5日吴某受理,王某于1月4日、1月5日审批,2011年1月4日、1月5日吴某甲、任某甲将房地产权证领走。2、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出具的查询说明,编号为淮土国用(2007)字第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人为李某在该档案馆无登记信息;编号为淮土国用(2005私)字第0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人为吴某甲、任某甲,在该档案馆无登记信息;编号为淮土国用(2001)字第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人为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海宫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该档案馆无登记信息。另证明本案房屋所有权人追缴偷逃国有资金的有关情况。3、淮北市城市规划档案馆出具的查档情况说明,无编号为2007-D-092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编号为2006-D-052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编号为2007-D-06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6-035-037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翠峰小区”1#-4#楼项目。4、淮北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出具的核查情况说明,施工许可证号为3060007120031李某商住楼;施工许可证号为S07000100115海宫商住楼;施工许可证号为3060007121131吴某甲商住楼,经查无以上施工许可证。5、淮北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出具的关于房产证办理程序、收缴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说明,受理岗位的职责包括: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否真实等。审核岗位的职责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实地查看,会审重大疑难事项等。6、刑事判决书,2014年1月7日曹某因犯受贿罪被相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其中一起犯罪事实是吴某因办理李某的四栋楼送给曹某二万元。7、被告人吴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吴某出生于1973年3月29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吴某在淮北市房屋管理局产权交易处从事收件、登记工作。8、中共淮北市纪委检查委员会、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淮北市纪委在调查曹某案件期间,电话通知吴某了解情况,吴某于当日到淮北市警示教育中心,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个人受贿问题,积极退缴全部违纪款。在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后,侦查机关对吴某询问和讯问时,吴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9、淮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淮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举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夏某将于当日下午在淮北市相山区苟典茶餐厅附近出现,该局民警周明启、刘铭前往,并将夏某抓获归案。2016年4月5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0、鉴定意见、委托鉴定书、淮北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决定书2份、送检材料及样本,经鉴定,李某开发的四栋楼、任某、孙某和开发的海宫社区居委会的一栋楼、吴某甲开发的三栋楼申报产权证的资料中,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淮北市土地管理局”、“淮北市土地管理局土地审核办公室”、“淮北市城市规划局”、“淮北市建设委员会”、“淮北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施工许可证专用章”均不是淮北市土地局、淮北市规划局、淮北市建设委员会同期正常使用的印文。11、证人胡某的证言,胡某原系安徽华瑞房地产评估公司负责人。2009年底,李某通过张某找到胡某,李某说自己开发了四栋楼手续不全,请胡某帮助办理总产权证,因他的资料是不齐全的,有些资料是假的,经双方协商后,李某给胡某30万元办证款,由胡帮李某办总产权证。如果资料都是真的,李某就不需要花钱找胡某办了。2010年初,胡某找到吴某,请吴某帮忙给办理该4栋楼的总产权证,因吴某对其中有些资料是虚假的情况心知肚明,所以胡某许诺给吴某好处费,吴某同意帮忙给胡某办理总产权证。后胡某将该4栋楼办理总产权证的相关资料交给吴某,并送给吴某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在吴某的帮助下,该4栋楼以李某的名义顺利办下了总产权证。2010年初,任某、孙某和因开发位于淮北市海宫路的一栋楼,办证资料不齐全,办不了该栋楼的总产权证,找胡某帮助办理,经过双方协商,任某、孙某和给胡某15万元办证款,先给付5万元款,余款由胡某在办理分户产权时,再以评估费和代办费的名义向各分户收取。2010年4月,胡某找到吴某请求帮助办理该栋楼的总产权证,许诺给吴某分钱,吴某同意后,胡某将办理该栋楼的相关资料交给了吴某,并给了吴某3万元好处费。在吴某的帮助下,该栋楼顺利办下了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下半年,李某再次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助给资料不齐全的“吴某甲住宅楼”的3栋楼办理总产权证,李某付给胡某15万元人民币用于办理上述3栋楼的总产权证。胡某收取该15万元款后找到吴某,让吴某帮助办理,并交给吴某2万元好处费。吴某收下2万元钱款和该3栋楼的办证相关资料。在吴某的帮助下,该3栋楼盘顺利办下了总产权证。上述三件事与胡某公司业务没有任何联系,公司员工也都不知道。上述办证资料中“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前期必须具备的证件都是假的。对于办证资料中有虚假资料的情况,胡和吴某是心知肚明的,要是通过正常程序是办不下来总产权证的,所以开发商才会花钱找她,她才会给吴某送钱,请吴某帮忙办证。12、证人李某的证言,大约在2006年,他和王某在淮北市虎山北路东侧开发了4栋商住楼,刚开始有濉溪县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相关的证件,还有和当地居民签的协议,到后来办理总产权证的时候,又划归相山区了,原来的证件就不能用了。由于这4栋楼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能正常办理总产权证。2009年底,李某听说胡某在证件不全的情况下也能办理房产证,就通过张某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助办理总产权证,经双方协商后,李某给胡某现金30万元,并把自己和妻子的有关证件以及印章交给胡某。过了一段时间,胡某叫李某去领房产证,李某就到淮北市房管局缴纳了正常的费用,办理了4栋楼的总产权证。2010年下半年,李某再次找到胡某请其帮助给办理资料不齐全的“吴某甲住宅楼”的3栋楼的总产权证,李某付给胡某15万元人民币用以办理上述3栋楼的总产权证。过了一段时间,胡某叫李某去领房产证,李某就到淮北市房管局办理了3栋楼的总产权证。13、证人张某的证言,几年前,王某和李某开发了几栋商住楼,不能正常办理总产权证。后张某介绍胡某替他们办理,王某和李某给胡某现金30万元,他问胡某要10万元好处费,胡某给了他9万元。14、证人任某的证言,在2008年,任某、孙某和开发位于淮北市海宫路的一栋楼,办证资料不齐全,办不了该栋楼的总产权证,找到胡某帮助给办理该栋楼的总产权证,经过双方协商,任某、孙某和给胡某15万元办证款,先给付5万元款,余款由胡某在办理分户产权时,再以评估费和代办费的名义向各分户收取。之后,任某、孙某和付给胡某5万元人民币用以办理该栋楼的总产权证。过了一段时间,胡某让去领房产证,就到淮北市房管局缴纳了正常的费用,办理了这栋楼的总产权证。15、证人孙某和的证言,其证言内容和任某所述内容基本一致。16、证人曹某的证言,2006年底至2012年初曹某在淮北市房管局产权交易处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最终审批,曹某是负责人。审核人员有曹某、汪波和王某。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窗口负责受理工作的吴某到办公室称有个朋友办产权证,让其帮忙给审批快点。之后,将一个袋子放在他的抽屉里,吴某走后,发现里面装有2万元现金。后吴某将李某四栋楼的相关资料传给他,他未仔细审查就审批了。吴某还找他办理过淮北市海宫路一栋楼及吴某甲“三栋楼”的产权证,每次吴某都送给曹某购物卡和烟,具体多少想不起来了。吴某甲“三栋楼”是曹某安排王某审核的。吴某没有送给王某任何东西。吴某将所申请产权的相关资料传过来,就审批了。17、证人王某的证言,吴某甲“三栋楼”是曹某安排王某审核的。吴某没有送给王某任何东西,只是说是熟人办理的,吴某将所申请产权的相关资料传过来,就优先审批了。18、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吴某在产权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办理总产权证和分户产权证的资料进行收件,收件后审查办证资料是否完备,如果资料完备,就把办证资料输入电脑,提交给审核科的曹某审核。在审核审批后,曹某记载于登记簿,然后打证发证。胡某原来是房管局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临时工,后来成立了“华瑞房地产评估公司”。2010年4月份,胡某在其办公室给了吴某3万块钱,让他帮忙办理海宫社区一栋住宅楼的总产权证。吴某收钱后,又找曹某帮忙,给了曹某3千块钱的超市购物卡和两条“九五之尊”香烟,这栋楼的总产权证顺利办了下来。2010年上半年,胡某以评估费的名义又给了吴某6万块钱,吴某帮忙办理了“李某商住楼”4栋楼房地产总产权证,其中给了曹某2万块钱现金和5千块钱的购物卡,把上述4栋楼的总产权证办了下来。2011年11月份,胡某以评估费的名义又给了吴某2万块钱,他帮忙办理了权利人为吴某甲的3栋商住楼的房地产总产权证,其中给了曹某2千块钱的购物卡和2条香烟。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办理房在产权证审批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1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淮北市纪委在调查曹某案件期间,电话通知吴某了解情况时,吴某主动到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个人受贿问题,在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后,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淮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举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夏某的行踪,据此,该局民警将夏某抓获归案。2016年4月5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吴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且积极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收受胡某11万元后,将其中的2万元送给了曹某,对该2万元,吴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占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占有2万元的行为,应从其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胡某11万元后,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至此,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至于被告人吴某为顺利完成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将其中的2万元送给曹某,那是吴某对赃款的处分,不应予以扣除,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罪所得1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宫恒红审 判 员  蔡 矿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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