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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继香与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香,池代有,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香,女,住所地蔚县南留庄镇涧岔村,证件号码132525196708102348。申请执行人池代有,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蔚县南留庄镇涧岔村,证件号码132525196607252232。被执行人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法定代表人王有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77052元,但被执行人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蔚县涌泉庄乡卜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791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润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