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丛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016号原告丛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 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