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执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桂香与黎翠娥、邓艳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香,黎翠娥,邓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058号申请执行人黄桂香。被执行人黎翠娥。被执行人邓艳芳。申请执行人黄桂香与被执行人黎翠娥、邓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艳芳银行存款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