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郭玉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郭玉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286号原告:张建民。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郭玉晓,男,住伊犁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原告张建民与被告郭玉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张建民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