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庆德与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德,刘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曾庆德。被告:刘波,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德与被告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