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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庆德与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德,刘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曾庆德。被告:刘波,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德与被告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