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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994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79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向某,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