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994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79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向某,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