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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8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杭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陆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杭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陆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832号之二原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朝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牛占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新英,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杭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垦农场三号桥西。法定代表人陆长兴,经理。被告陆长兴,男,约50岁,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陆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计58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波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