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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51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下午14时许,因债务纠纷,刘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约至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百合美地1号楼2单元27层刘某的办公室,后被告人杨某、亮亮(身份不详)、浩南(身份不详)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本市迎泽区桥东街东岗巷锦绣小区7号楼6单元201室被告人杨某家中,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并非法拘禁,次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王某提供了偿还债务抵押文书后才被释放,拘禁时间长达30小时左右。案发后,刘某家属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对二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刘某、史某、莫某、白某、辛某的询问笔录,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被害人王某未做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关于被害人王某的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害人王某出具的借条及收条、承诺书、谅解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在拘禁期间殴打被害人王某,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亚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