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义英与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何质恒、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义英,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何质恒,张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928号原告汪义英,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段飞,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枳龙,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西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号(综合楼*楼右侧*******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符坪村。法定代表人卢颖茜。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被告何俊明,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何质恒,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张燕,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汪义英诉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何质恒、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义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波人民陪审员 刘晓娇人民陪审员 邓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