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本锋与汤国艇、王泳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本锋,汤国艇,王泳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林本锋,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汤国艇,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王泳铃,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本锋与被执行人汤国艇、王泳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泳铃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何光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