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与凯悦汇KTV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凯悦汇KTV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049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王芹芹,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超市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凯悦汇KTV,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姚萍,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与被告凯悦汇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宁瑞易居房屋中介服务部丽水店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负担。审 判 长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马耀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