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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与凯悦汇KTV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凯悦汇KTV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049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王芹芹,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超市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凯悦汇KTV,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姚萍,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与被告凯悦汇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宁瑞易居房屋中介服务部丽水店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盛克隆超市负担。审 判 长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马耀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