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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荣铁、陈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铁,陈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8民初2002号原告叶荣铁,男,生于1962年7月5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陈道君,男,生于1966年2月1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叶荣铁诉被告陈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荣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道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和提出答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叶荣铁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资金短缺,便向我借款20000.00元,原告将现金交付于被告后,被告于2014年10月5日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逾期应承担月利息5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道君偿还借款20000.00元,从2015年5月30日至清偿之日按月利息2%计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道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被告陈道君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逾期月利息5分。原告叶荣铁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陈道君提供了200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叶荣铁催收,被告陈道君未偿还,原告叶荣铁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道君立即偿还20000.00元借款,从2015年5月30日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佐证,经庭审举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道君向原告叶荣铁借款20000.00元,被告陈道君出具了借条、且原告叶荣铁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陈道君提供了借款,同时,被告陈道君借款的用途是资金周转,不是用于非法活动,所以,原告叶荣铁与被告陈道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原告在本案中要求逾期按照月利率2%(年利率24%)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道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叶荣铁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陈道君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