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2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公诉机关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24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国顺路路口时,因闯红灯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吴惠青查获。被告人郑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驾驶电动自行车顶撞民警吴惠青腿部、用手将民警吴惠青面部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惠青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亚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