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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眭召金与马士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召金,马士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909号原告眭召金。被告马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眭召金与被告马士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召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眭召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