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6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眭召金与马士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召金,马士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909号原告眭召金。被告马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眭召金与被告马士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召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眭召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