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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闫新好与周小莎、王善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好,周小莎,王善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6262号原告:闫新好,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安,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莎,居民。被告:王善彩,居民。原告闫新好与被告周小莎、王善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永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新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莎、王善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新好诉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我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因经营海上渔船捕捞行业,我为其加工渔网,2015年11月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我劳务费20000元未付,并书写欠条一张交我持有,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有偿还。被告周小莎、王善彩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小莎、王善彩因家庭经营海上渔船捕捞行业,雇佣原告闫新好为其加工渔网,2015年11月5日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0000元未付,并书写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欠条上未有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方式。该欠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有偿还,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二被告所立的欠条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周小莎、王善彩雇佣原告闫新好为加工渔网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原告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二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劳务报酬,久拖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劳务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欠条上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率的计算标准,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应当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宜。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诉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莎、王善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新好支付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小莎、王善彩负担(原告闫新好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