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月新、吴飞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新,吴飞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779号原告:吴月新,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飞,现在宜兴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永,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月新诉被告吴飞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吴月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月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1174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陈怀新审判员 夏建华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