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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祖仁与张德岗、李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祖仁,张德岗,李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申祖仁,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德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树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祖仁申请执行张德岗、李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4)鄂托执字第1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智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