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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委托代理人强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范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米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