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武会与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会,闫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3686号原告武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闫涛,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武会与被告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闫涛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2、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日,闫涛向武会借款70万元,约定2015年12月3日偿还。借款到期后,闫涛偿还40万元,尚欠30万元未付。被告闫涛未答辩。原告武会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闫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权利。对武会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日,闫涛出具借据,向武会借款7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日,武会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闫涛偿还借款40万元,尚欠30万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闫涛为原告武会出具的借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武会与闫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武会交付借款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闫涛逾期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武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闫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会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闫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