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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2刑申70号孙庆宽: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唐刑终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裁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被害人的门诊病历记录,相关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