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2刑申70号孙庆宽: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唐刑终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裁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被害人的门诊病历记录,相关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