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立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立焕,安怡忠,覃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易祖权,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耀,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满立焕,男,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安怡忠,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覃柱明,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柱明、安怡忠、满立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0000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5元、负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韦日林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文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