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15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台州首骏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台州首骏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保全阀门有限公司,台州市印之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郭仪,戴美红,余建友,李彭英,陈荣,沈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5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53号。负责人汪献军。被执行人台州首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钟家村四区10号。法定代表人郭仪。被执行人台州市保全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钟家村。法定代表人戴亨保。被执行人台州市印之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横大道A5幢9-10。法定代表人尚士根。被执行人郭仪,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戴美红,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余建友,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李彭英,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荣,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沈雪莉,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462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陈荣、沈雪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大道西399号黄金海岸17幢801室/2号地下车位189/车库08的产权(房产证号:S0××96),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15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8月16日,买受人陈正福(身份证号码)以1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所得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荣、沈雪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大道西399号黄金海岸17幢801室/2号地下车位189/车库0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陈荣、沈雪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大道西399号黄金海岸17幢801室/2号地下车位189/车库08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陈正福(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陈正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林志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