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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晖武2人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晖武,张兴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735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晖武,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4月2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6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兴阳,男,1980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因犯抢夺罪,2005年5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6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磊,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及“天牙报”(具体身份不明)先后窜至本市和醴陵市,利用开锁工具撬开他人汽车车门锁,盗窃车内财物,盗窃作案7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15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驾车窜至本市集里办事处羊角湾长南路小学附近,先由被告人张兴阳利用开锁工具将该处居民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照为湘A8XX**的红色马自达小轿车车门锁撬开,然后两人盗得车内泸州老窑珍品白酒22瓶、凤梵菲活性肽驻颜紧致化妆品1套。事后,两被告人将所盗泸州老窑珍品白酒以每瓶30元的价格销赃,得赃款660元,所盗化妆品转送给朋友。经价格鉴定,被盗泸州老窑珍品白酒22瓶价值人民币990元,被盗化妆品价值人民币300元。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90元。2、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伙同“天牙报”驾车窜至本市淮川办事处莱德假日酒店门口,被告人欧阳晖武在车上望风,被告人张兴阳和“天牙报”下车实施盗窃。被告人张兴阳利用开锁工具将本市枨冲镇枨冲社区居民周某��放在酒店附近牌照为粤CLXX**的灰色马自达小轿车车门锁撬开,被告人张兴阳和“天牙报”在车内未盗得任何物品。3、2016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伙同“天牙报”驾车窜至本市荷花办事处浏阳河广场,被告人欧阳晖武在车上望风,被告人张兴阳和“天牙报”下车实施盗窃。被告人张兴阳利用开锁工具,将河南省汝南县板店乡冯屯村村民冯某某停放在广场附近的牌照为浙ADXX**的红色马自达小轿车车门锁撬开,被告人张兴阳和“天牙报”在车内盗得IMCMK452H苹果一体机1台。盗窃得手后,“天牙报”将所盗的IMCMK452H苹果一体机销赃,得赃款500元,其中被告人欧阳晖武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张兴阳分得赃款1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苹果一体机价值人民币4875元。4、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驾车再次窜至本市淮川办事处莱德假日酒店旁边,被告人欧阳晖武在车上望风,被告人张兴阳利用开锁工具,将本市淮川街道车站路居民陈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湘A2XX**的红色马自达小轿车车门撬开,盗得车内黄“芙蓉王”香烟6包、“和气生财”香烟4包、国花瓷西凤酒2瓶。经价格鉴定,被盗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32元、“和气生财”香烟价值人民币182元、西凤酒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14元。5、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伙同“天牙报”驾车窜至醴陵市渌江大道旁,被告人欧阳晖武、“天牙报”在车上望风,由被告人张兴阳将该市青山东街居民殷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湘B6XX**的小轿车上的2块牌照盗走。事后,被告人欧阳晖武将所盗车牌挂在自己的小车上,以方便作案。经价格鉴定,被盗车牌价值人民币180元。6、2016年3���初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驾车窜至醴陵市陶瓷烟花市场D8栋1号楼下,被告人欧阳晖武在车上望风,被告人张兴阳利用开锁工具,将该处居民张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牌照为湘B6XX**的灰色马自达小轿车车门锁撬开,盗得车内大瓶椰奶2件、王朝红酒4瓶。经价格鉴定,被盗椰奶价值人民币96元、被盗红洒价值人民币180元。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6元。7、2016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驾车窜至醴陵市中兴街老粮店门口路边,被告人欧阳晖武在车上望风,被告人张兴阳利用开锁工具,将该市胜利路居民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湘B2XX**的黑色小轿车车门锁撬开,盗得车内蓝“芙蓉王”香烟5包、“和天下”香烟5包、人民币2200余元。事后,被告人欧阳晖武分得赃款1200、被告人张兴阳分得赃款1000元,所盗香烟被两被告人食用。经价格鉴定,被盗蓝“芙蓉王”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155元、“和天下”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425元。以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80余元。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从被告人欧阳晖武身上查获赃款8030元,并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1114元、被害人郑某某1290元、被害人冯某某4875元、被害人刘某某475元、被害人张某某2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被盗财物详细表、作案工具照片及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周某、冯某某、陈某、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与同案人分工合作,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多次盗窃作案,应酌从重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欧阳晖武收缴部分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所盗财物,未退还被害人的,应当折价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晖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被告人张兴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欧阳晖武、张兴阳共同退赔被害人殷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零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鹏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