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9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安新县三台博佰特鞋材加工厂与贾凤霞、崔东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三台博佰特鞋材加工厂,贾凤霞,崔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972号之二原告安新县三台博佰特鞋材加工厂,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新庄窠村。经营者孙文斌。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凤霞,女,汉族,住安新县。被告崔东生,男,汉族,住安新县。原告安新县三台博佰特鞋材加工厂与被告贾凤霞、崔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贾凤霞、崔东生银行存款170000元(具体数额以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凤霞、崔东生银行存款170000元(具体数额以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柳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