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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吴高雨与被执行人朱星涛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雨,朱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66号申请人吴高雨,女,生于1980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朱星涛,男,生于1979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吴高雨与被执行人朱星涛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2012)南召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召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度前小孩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