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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申请李亚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亚平,男,住所地蔚县蔚州镇鑫龙嘉园9-4-30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申请李亚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2016-3-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润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