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梁声能孙旭金孙艳芳孙翠华与东安县白牙市镇鹿鸣村第1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声能,孙旭金,孙艳芳,孙翠华,东安县白牙市镇鹿鸣村第1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梁声能。申请执行人孙旭金,农民。申请执行人孙艳芳,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翠华,农民。被执行人东安县白牙市镇鹿鸣村第1村民小组。住所地东安县。负责人孙喜玉,组长。申请执行人梁声能、孙旭金、孙艳芳、孙翠华与被执行人东安县白牙市镇鹿鸣村第1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继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