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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师凤玲与薛敦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凤玲,薛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师凤玲,女,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2日,农民。被执行人薛敦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3日,农民。本院在执行师凤玲申请执行薛敦平健康权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偿还损失76580.7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2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郑 瑞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