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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小庆和王强、米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庆,王强,米红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特10号申请人王小庆,男,汉族。申请人王强,男,汉族。申请人米红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王强、米红霞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党校,男,汉族,系王强之兄。王强、米红霞共同委托代理人米崇亮,男,汉族,系米红霞胞弟。2016年8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小庆和王强、米红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梅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小庆和王强、米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铜川市新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8月22日达成(2016)0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王小庆一次性赔偿死者XX父母王强、米红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10000元整。此事一次性了结,过后互不追究。现王小庆和王强、米红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庆和王强、米红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小庆和王强、米红霞2016年8月22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