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荣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荣锋,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怀仁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荣锋因毁坏其所入住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新矿院路汉庭快捷酒店8612房间内的物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王某1、王某2及协警王腾、薛某带至千峰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王荣锋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撕扯、殴打民警王某1,造成民警王某1左脸红肿。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荣锋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荣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称其没有毁坏酒店房间财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1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接到汉庭快捷酒店财物被毁坏的报警后,民警王某1、王某2及协警王腾、薛某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矿院路汉庭快捷酒店处置警情,被告人王荣锋因毁坏其所入住酒店8612房间内物品,被带至千峰派出所调查。被告人王荣锋在千峰派出所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撕扯、殴打民警王某1,造成被害人王某1左脸红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9日1时许,民警接到新矿院路汉庭快捷酒店的报警电话,称有一醉酒男子将酒店612房间的电视茶几砸坏,值班民警王某2、王某1带领协警王腾、薛某迅速赶到现场出警。经了解,嫌疑人王荣锋喝酒后将汉庭快捷酒店612房间的电视茶几砸坏,该男子不配合出警民警的工作,民警遂对嫌疑人王荣锋予以现场口头传唤,将其带回千峰派出所进行审查。到达派出所后,王荣锋继续反抗并且辱骂民警,出手将民警王某21左腮部打伤,经去医院诊断为皮下出血。2.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3月9日2时许,公安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给我队打电话通报情况称:其派出所民警王某1在所内处置一起酒后毁坏财物的违法嫌疑人时,被该嫌疑人殴打,该嫌疑人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处于醉酒状态,现在千峰派出所醒酒室内醒酒。我队民警前往千峰派出所了解案情后,该案由我队侦办。3.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3月9日1时许,我所值班民警接到汉庭快捷酒店工作人员余某电话报警,称有一在酒店住宿的醉酒男子王荣锋将酒店612房间(其所入住房间)的电视茶几等设施砸坏并滋事,接警后值班民警王某2、王某1带领协警王腾、薛某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装备赶到现场,发现王荣锋有饮酒情况,同时酒店工作人员余某现场指认称王荣锋为故意损坏酒店设施的嫌疑人。我所民警依法将王荣锋口头传唤回千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达派出所后民警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其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并且辱骂民警,妨碍民警执行正当警务工作并故意袭击我所民警王某1,致使民警王某1左腮部受伤。我所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规范着装,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无任何违反人民警察条例的行为。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我是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的民警。2016年3月9日1时许,汉庭酒店太原理工大学店负责人打电话称有一醉酒男子故意毁坏酒店房间设施,我和副所长王某2带着辅警王腾、薛某前往汉庭酒店太原理工大学店处置这起故意毁坏财物的警情。我们开着警车,穿着警服,携带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到了现场,看到现场毁坏物品严重,而且酒店负责人指认是醉酒男子砸坏房间内的设施,我们将该男子带回我所进一步醒酒调查。在醒酒室,这名男子不停辱骂出警民警,极不配合我们的执法,我要求这名男子出示身份证件,他拒不出示,还不停辱骂。后我们将这名醉酒男子带到讯问室,这名醉酒男子一只手抓着我的警服不放,另一只手不停地指着我的脸,拒不配合坐到隔离区的椅子上,我喝令这名醉酒男子松手,但这名男子不但继续撕扯我、辱骂我,还用右手突然朝我左侧脸部打了一巴掌,其他在场的民警和我赶紧将这名醉酒男子控制。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我担任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副所长。2016年3月9日1时许,汉庭酒店太原理工大学店负责人打电话称有一醉酒男子故意毁坏财物,我和民警王某1带着辅警王腾、薛某到现场后,看到现场毁坏物品严重,且酒店负责人指认是醉酒男子砸坏房间内的设施,我们就将该男子带回我所进一步醒酒调查。该男子在派出所不停辱骂出警的工作人员,民警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他拒不出示。我们将醉酒男子带到讯问室准备了解详细案情的过程中,这名醉酒男子一只手抓着王某1的警服不放,另一只手不停地指点王某1的脸,不停地撕扯王某1,还用右手突然朝王某1左脸打了一巴掌,我们就赶紧上前将这名男子控制。6.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的辅警。2016年3月9日1时许,副所长王某2和民警王某1带着辅警王腾和我前往汉庭酒店太原理工大学店处置故意毁坏财物的警情,后我们将嫌疑人一名醉酒男子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醒酒室,这名醉酒男子不停辱骂民警王某1,极其不配合我们的执法。在讯问室,这名醉酒男子一只手抓着王某1的警服不放,另一只手指着王某1的脸,王某1喝令这名醉酒男子松手,但这名男子突然朝王某1左侧脸部打了一巴掌,我们赶紧上前将这名男子控制。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汉庭快捷酒店的大堂经理。2016年3月9日0时30分左右,我接到酒店前台电话,一名顾客将酒店内的物品砸坏,我赶到酒店,看到一名中年男子在一楼前台旁站着,在这名男子居住的8612房间,我看见房间里的电视、茶几、吹风机、茶杯等都被毁坏,就用大堂的电话拨打千峰派出所的值班电话报了警。几分钟后四五名民警到了酒店,查看情况并且询问了那名中年男子,那名男子一会说赔偿我们的损失,一会又说没钱,后民警就将那名男子带回派出所。当时民警都穿着警服,拿着执法记录仪,给这名男子出示警官证了。8.被害人王某1的门诊病历手册。9.被撕扯的警服照片。10.执法人员资格证明。11.汉庭酒店太原理工大学店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3月9日,王荣峰在8612房间一人登记入住。12.旅馆业入住信息查询表。13.汉庭酒店太原理工大学店出具的报警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3月9日凌晨0时左右,入住汉庭酒店太原理工大学店8820的客人到前台告知8612客人王荣锋将房间所有物品砸毁,请求前台协助报警并退还其所交纳房费押金,遂向属地千峰派出所报警求助,经过出警民警处理将当事人王荣锋带回派出所。经核查,房间被砸毁物品32寸液晶电视、电话、电吹风机、电热水壶、写字台玻璃台面、窗玻璃、家具台面、水杯4个、衣架、遥控器、房间墙面及其他损失等,预估价值3267元。14.视听资料。15.被告人王荣锋的户籍证明。16.被告人王荣锋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锋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荣锋提出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荣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慧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