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8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振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振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398号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红磡大道红磡公寓小区10-4-101。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该公司职员。被告:郭振祥。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振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