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维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维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96号罪犯张维维,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维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6404元(已经赔偿72000元,其中张维维赔偿20000元)。被告人张维维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维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4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维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罪犯张维维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维维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维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0.5分。2014年1月,因违反列队纪律被扣0.5分,同年8月,因打牌被扣3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维维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违规扣分较多,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维维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