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蒋金诚与何延庆、河北省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诚,陈正荣,张思雨,何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蒋金诚,男,1948年6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农民。申请人执行人陈正荣,女,1948年9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思雨,女,2001年3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何延庆,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蒋金诚、陈正荣、张思雨与何延庆、河北省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延庆赔偿蒋金诚、陈正荣、张思雨因受害人蒋艳枝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78442元。河北省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公司不付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蒋金诚、陈正荣、张思雨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何延庆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蒋金诚、陈正荣、张思雨也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蒋金诚、陈正荣、张思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延庆有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人民法院(2015)高执恢字第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执行员 李涛涛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彦婷